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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企業管理規定
點擊數:40182013-01-23 18:32:26 來源: 新疆萬平消防設施檢測維護有限公司
第一條 為規范新疆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市場秩序,確保檢測質量,保障消防設施檢測公平、誠信、有序地發展,依據公安部《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新疆境內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的企業(以下簡稱檢測企業),必修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企業資質證書》,依照程序成為新疆消防協會會員,企業執業人員取得《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消防協會行業管理霞開展工作。
第三條 檢測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固定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3、檢測企業資格分為一級、二級。一級檢測企業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萬元;二級檢測企業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萬元;
4、一級企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二級企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從事檢測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業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5、主要檢測設備符合規定要求(配備標準見附件1)。檢測儀器設備應定期到法定的計量機構進行校準。
6、取得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的CMA計量認證。
第四條 設立消防設施檢測的企業應當向自治區消防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企業資質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4、會計事務所驗資報告;
5、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和相關證明文件;
6、技術人員身份證、職稱證書、消防專業培訓資格證書及任命或聘任合同書;
7、檢測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檢測設備管理制度、檢測資料管理制度、技術人員培訓教育制度等質量保障體系文件;
8、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第五條 自治區消防協會應當安規定受理檢測企業的資格申請,出具書面憑證。
第六條 消防協會受理檢測企業資質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儀器設備等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的偶給你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經實地核查不符合資質條件的,消防協會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經實地核查符合資質條件的,消防協會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作出發證的決定。
第七條 消防協會作出發證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消防檢測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八條 《消防檢測服務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 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符合條件且在證書有效期間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原發證機構應當準予續期三年。
第九條 檢測企業實行年度審驗制度。一夜每年1月向消防協會申請年度審驗,并提交以下資料:
1、《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企業年度審驗申請表》;
2、企業升級、變更、延續等有關資料;
3、上年度檢測工程清單;
4、上年度受有關部門獎勵、表揚、處罰的有關資料;
5、審驗機構需要的其它資料。
消防協會收到檢測企業年度審驗材料后應在2月底前審核完畢。對于通過審驗的企業予以登記;對于未通過審驗的企業,予以暫緩登記或注銷資質。暫緩登記期間,檢測企業不得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業務。
第十條 檢測機構的設立、變更、年審、注銷等qingk 一級取得資格的執業人員名單由消防協會通過互聯網、報紙等媒體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檢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術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持原資質證書、變更的營業執照和有關變更批準文件到消防協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檢測企業資質證書遺失,可以持相應級別媒體刊登的遺失證明、原資質證書申請表的材料,及時項消防協會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檢測企業被撤銷、宣告破產、倒閉、歇業或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應當向消防協會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應將資質證書交回消防協會。
第十四條 一級檢測企業克承擔各類消防工程的檢測;二級企業可承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的檢測。
第十五條 檢測企業應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檢測服務,遵循自愿、平等、獨立、公正、誠信的原則,恪守執業道德和從業原則。
第十六條 檢測企業收取消防技術服務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執行,指導價格為: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收檢測費1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按平方米1-1.5元收費。
第十七條 檢測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明示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執業守則、收費標準、執業人員姓名、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十八條 檢測企業承接消防工程檢測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標準格式的服務合同。
第十九條 檢測企業不得同時承擔其所施工項目的消防技術檢測;同時具備檢測與維護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企業,不得同時承擔一消防設施的檢測和維護服務。
檢測企業的執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企業從業。
第二十條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時,被檢工程必須提供以下條件方可進行檢測:消防系統設計圖紙;《建筑消防工程審核意見書》;《建筑消防工程設計變更通知書》;自檢報告;隱蔽工程記錄;聯動調試報告及打印記錄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檢測企業必須依據《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規程》和被檢工程的消防系統設計圖紙、《建筑消防工程審核意見書》、《建筑消防工程設計變更通知書》、等技術規范和相關資料、法律文書,對被檢工程實施全方位檢測,在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書面通知被檢方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條 檢測企業對所檢測的工程,應當出具統一格式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并由具備資格的經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負責人簽字,加蓋檢測企業印章?!断涝O施檢測報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對其檢測的結果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檢測企業對檢測合格的消防工程,應當向法人發放統一印制的《檢測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檢測企業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所制作的文件及技術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檢測企業及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資格;
2、未取得資質、資格,擅自從事消防設施檢測;
3、超出許可業務范圍、登記從事消防設施檢測;
4、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或出具虛假報告;
5、偽造、涂改、出租、轉讓(掛靠)資質、資格;
6、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
7、采取隱瞞、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8、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它財務,或者利用從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9、采取不正當競爭,不按規定價格收費,歪曲事實、無中生損害別人聲譽;
10、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消防協會采取以下辦法對檢測企業實施管理:
1、不定期的委托有資質的檢測企業或組織有資格的檢測人員對檢測企業檢測合格的工程進行復檢;
2、及時收集各地消防監督機構對驗收工程中消防設施檢測的質量情況并存檔備案;
3、對群眾舉報的檢測企業或檢測工程中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
4、其他符合行業管理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消防協會發現由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設定情形的,應當責令改正,并視違規情節作出列入不良記錄、暫扣資質證書、降級資質、注銷資質等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月日起實施。
第二條 凡在新疆境內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的企業(以下簡稱檢測企業),必修依法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企業資質證書》,依照程序成為新疆消防協會會員,企業執業人員取得《消防技術服務執業人員資格證書》,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消防協會行業管理霞開展工作。
第三條 檢測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固定辦公場所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
3、檢測企業資格分為一級、二級。一級檢測企業注冊資金不得低于50萬元;二級檢測企業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萬元;
4、一級企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二級企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1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從事檢測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專業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5、主要檢測設備符合規定要求(配備標準見附件1)。檢測儀器設備應定期到法定的計量機構進行校準。
6、取得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的CMA計量認證。
第四條 設立消防設施檢測的企業應當向自治區消防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企業資質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4、會計事務所驗資報告;
5、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和相關證明文件;
6、技術人員身份證、職稱證書、消防專業培訓資格證書及任命或聘任合同書;
7、檢測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檢測設備管理制度、檢測資料管理制度、技術人員培訓教育制度等質量保障體系文件;
8、其它有關文件資料。
第五條 自治區消防協會應當安規定受理檢測企業的資格申請,出具書面憑證。
第六條 消防協會受理檢測企業資質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儀器設備等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的偶給你工作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經實地核查不符合資質條件的,消防協會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經實地核查符合資質條件的,消防協會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作出發證的決定。
第七條 消防協會作出發證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消防檢測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八條 《消防檢測服務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 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符合條件且在證書有效期間沒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原發證機構應當準予續期三年。
第九條 檢測企業實行年度審驗制度。一夜每年1月向消防協會申請年度審驗,并提交以下資料:
1、《建筑消防設施檢測企業年度審驗申請表》;
2、企業升級、變更、延續等有關資料;
3、上年度檢測工程清單;
4、上年度受有關部門獎勵、表揚、處罰的有關資料;
5、審驗機構需要的其它資料。
消防協會收到檢測企業年度審驗材料后應在2月底前審核完畢。對于通過審驗的企業予以登記;對于未通過審驗的企業,予以暫緩登記或注銷資質。暫緩登記期間,檢測企業不得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業務。
第十條 檢測機構的設立、變更、年審、注銷等qingk 一級取得資格的執業人員名單由消防協會通過互聯網、報紙等媒體進行公告。
第十一條 檢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術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持原資質證書、變更的營業執照和有關變更批準文件到消防協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檢測企業資質證書遺失,可以持相應級別媒體刊登的遺失證明、原資質證書申請表的材料,及時項消防協會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檢測企業被撤銷、宣告破產、倒閉、歇業或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應當向消防協會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應將資質證書交回消防協會。
第十四條 一級檢測企業克承擔各類消防工程的檢測;二級企業可承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的檢測。
第十五條 檢測企業應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檢測服務,遵循自愿、平等、獨立、公正、誠信的原則,恪守執業道德和從業原則。
第十六條 檢測企業收取消防技術服務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執行,指導價格為: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收檢測費1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按平方米1-1.5元收費。
第十七條 檢測企業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明示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執業守則、收費標準、執業人員姓名、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十八條 檢測企業承接消防工程檢測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標準格式的服務合同。
第十九條 檢測企業不得同時承擔其所施工項目的消防技術檢測;同時具備檢測與維護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企業,不得同時承擔一消防設施的檢測和維護服務。
檢測企業的執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消防技術服務企業從業。
第二十條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時,被檢工程必須提供以下條件方可進行檢測:消防系統設計圖紙;《建筑消防工程審核意見書》;《建筑消防工程設計變更通知書》;自檢報告;隱蔽工程記錄;聯動調試報告及打印記錄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檢測企業必須依據《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規程》和被檢工程的消防系統設計圖紙、《建筑消防工程審核意見書》、《建筑消防工程設計變更通知書》、等技術規范和相關資料、法律文書,對被檢工程實施全方位檢測,在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書面通知被檢方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條 檢測企業對所檢測的工程,應當出具統一格式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并由具備資格的經辦人、技術復核人和行政負責人簽字,加蓋檢測企業印章?!断涝O施檢測報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對其檢測的結果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檢測企業對檢測合格的消防工程,應當向法人發放統一印制的《檢測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檢測企業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所制作的文件及技術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檢測企業及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資格;
2、未取得資質、資格,擅自從事消防設施檢測;
3、超出許可業務范圍、登記從事消防設施檢測;
4、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或出具虛假報告;
5、偽造、涂改、出租、轉讓(掛靠)資質、資格;
6、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
7、采取隱瞞、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8、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它財務,或者利用從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9、采取不正當競爭,不按規定價格收費,歪曲事實、無中生損害別人聲譽;
10、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消防協會采取以下辦法對檢測企業實施管理:
1、不定期的委托有資質的檢測企業或組織有資格的檢測人員對檢測企業檢測合格的工程進行復檢;
2、及時收集各地消防監督機構對驗收工程中消防設施檢測的質量情況并存檔備案;
3、對群眾舉報的檢測企業或檢測工程中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
4、其他符合行業管理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消防協會發現由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設定情形的,應當責令改正,并視違規情節作出列入不良記錄、暫扣資質證書、降級資質、注銷資質等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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